男子街头偶遇前女友将其强行带至酒店欲强奸
男子街头偶遇前女友,以聊天为由强行将其带至酒店房内,欲实施强奸。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7日18时许,李某街头偶遇潘某某(李某前女友),遂以聊天为由,强行将潘某某带至一快捷酒店房间内。此间,李某用被子捂住潘某某嘴部不让其呼喊求救,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但因潘某某反抗未得逞。
当晚19时许,潘某某的哭喊引起酒店入住人员及工作人员注意并报警,李某被当场抓获。其间,李某的拉扯等行为造成潘某某左手掌背、左膝、左小腿挫伤淤青。经鉴定,潘某某的伤为轻微伤。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男子街头偶遇前女友 将其强行带至酒店欲强奸获刑)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前女友发生性关系,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成立强奸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