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已出售房屋再出售的法律后果
2011年9月28日,被告人余某将其位于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的一处楼房以23.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罗某,并且二人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余某后因无力偿还借款,隐瞒房屋已出售的事实,于2013年5月11日与被害人吴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再次将该房屋出售,骗取吴某房款35万元。
2013年7月10日,被告人余某到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骗取的35万元房款全部予以退赔。
(来自中国法院网 原题“将已出售房屋再出售 骗取房款35万元获刑罚” )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3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