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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已出售房屋再出售的法律后果

2014-08-07 16:29:05 作者:李华阳 36人浏览 0人评论

将已出售房屋再出售的法律后果

2011928日,被告人余某将其位于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的一处楼房以23.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罗某,并且二人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书。余某后因无力偿还借款,隐瞒房屋已出售的事实,于2013511日与被害人吴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再次将该房屋出售,骗取吴某房款35万元。

2013710日,被告人余某到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骗取的35万元房款全部予以退赔。

(来自中国法院网 原题“将已出售房屋再出售 骗取房款35万元获刑罚”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3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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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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