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讨债扣留他人51小时合法吗
为帮他人讨债,王某受邀将被害人易某强行扣留在酒店房间内,直到易某借钱还清债务。7月27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以王某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判处其拘役五个月。
“80后”男子王某系四川省安岳县人,现租住于湖北省利川市城区。因被害人易某向谭某(已判刑)借款5000元用于赌博输掉后未偿还,谭某遂于2012年1月7日14时许邀约王某及谭某某、杨某(均已判刑)向易某催收。四人将易某控制在利川市一酒店房间内,并采用殴打方式逼其还债,直到2012年1月9日15时许,易某在借到3400元偿还给谭某后才被放出房间。当天17时许,易某又从好友张某处借得1600元还给谭某后才最终脱离四人控制。案发后,王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为讨债扣留他人51小时 一男子因非法拘禁获刑)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因被害人易某向谭某借款5000元用于赌博输掉后未偿还,谭某遂于2012年1月7日14时许邀约王某及谭某某、杨某向易某催收。四人将易某控制在利川市一酒店房间内,并采用殴打方式逼其还债,非法拘禁他人长达51小时之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