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芽黑作坊日销三千斤垄断豆芽市场法律分析 _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律师专栏 > 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 法律案例正文

豆芽黑作坊日销三千斤垄断豆芽市场法律分析

2014-08-09 13:16:23 作者:李华阳 17人浏览 0人评论

豆芽黑作坊日销三千斤垄断豆芽市场法律分析

水嫩粗壮,且几乎没有根须,这样的豆芽看上去很有卖相,然而,恰恰是这样的豆芽,很可能是问题豆芽。近日,盐城大丰警方端掉3个制售问题豆芽的加工作坊。昨天,现代快报 (微博)记者了解到,这3家作坊均通过在栽培豆芽时非法添加AB水、无根素、保鲜剂、保鲜粉等有毒有害成分的化学添加剂,以达到增量增产的目的。尤其令人震惊的是,这3家豆芽作坊垄断了大丰全市的豆芽生产,每天的豆芽销量3000斤以上。目前,已有7名涉案人员被刑事拘留。

今年7月初,盐城大丰警方接到举报,称位于大丰市人民南路和益民路交汇处的大丰市荣海菜市场中销售的是毒豆芽,警方立刻开展暗访调查。经民警了解,大丰市生产销售豆芽的只有3家商户,他们都在荣海批发市场进行批发销售,日销售量在3000斤以上。

接到线索后,大丰警方立即抽调精干警力对3家商户展开秘密侦查。7月14日凌晨4时许,民警化装成普通消费者,在菜市场内分别向该3家经销商购买了豆芽,并现场进行了秘密摄像,随后将提取的豆芽封存送至南京市中华路99号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检测。同时,又送样到河南洛阳的一家检测机构。

25日,两家机构均出具了检测报告,证实该3家经销商的豆芽在生产过程中均使用含有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等成分的激素。据检测专家介绍,长期食用所含这些成分的“毒豆芽”,对生理机能和内分泌系统都会造成损害,并面临致癌、致畸形等危险。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 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该3家作坊在栽培豆芽时非法添加AB水、无根素、保鲜剂、保鲜粉等有毒有害成分的化学添加剂,以达到增量增产的目的,而检测机构证实该3家经销商的豆芽在生产过程中均使用含有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等成分的激素,长期食用所含这些成分的“毒豆芽”,对生理机能和内分泌系统都会造成损害,并面临致癌、致畸形等危险。故而,该案相关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关闭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