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小伙为公司刷电商信誉侵占30万刷单费
8月5日,浙江杭州西湖法院审理了一起职务侵占案,被告人王某是一公司“刷单”军团的成员,为公司制造虚假信誉,但最后,却将钱都刷进了自己的口袋。
王某,28岁,四川人,虽只有初中文化,却是杭州某科技公司的销售经理。
杭州某科技公司是做男装、女装电子商务的,在各主要的电商平台上都有自己的网店。2012年4月9月,王某做了公司在V+平台店的运营店长,除了管理店铺整体运营外,他还负责给公司刷单。
每个月,王某都会向公司申请刷单费用,公司审批后将钱汇至公司提供给个人的刷单专用的支付宝账户里。王某利用该账户拍下公司的产品,之后,公司虚假发货,钱就会打到平台。平台与公司核对账单后,就会收取5%的销售额的佣金,将其余前款打到公司账户。刷的越多,业绩越高,王某获得的提成就越多。
刚开始,王某干劲十足,可后得知公司不给他交社保,便开始心存不满,想找个机会报复公司。
于是,王某在申请退款后,将钱就退回刷单的账户。然后再通过支付宝转账和提现的方式把这个账户里的钱取出来,放进了自己的口袋。
这种方式屡试不爽,直至13年5月底,王某通过这种方式赚的盆满钵满,便辞职不干了。
2013年6月,公司发现王某负责的刷单账目出入将近30万元,便通过电话联系了王某,希望他回公司说明情况。王某表示同意,可当7月份公司再联系王某时,他早已不见了踪影。
2014年4月,公安机关通过技术侦查手段找到了王某,并将其抓获。
7月23日,西湖检察院对王某发出起诉。
庭审中,王某表示自愿认罪,并承认从公司侵占的款项少部分用于还债,其他多用于日常开销。而在案发后,王某家属已赔偿被害单位22万元,被害单位已表示谅解。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四川小伙为公司刷电商信誉 侵占30万刷单费受审)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七十五、职务侵占案(刑法第271条第1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