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暴力讨债啥后果
因为怀疑他人作假账目私贪财款,浙江台州一老板罗某带着司机蒋某等人用违法方式进行暴力讨债,致人受伤,结果把自己送进了牢房。8月5日,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非法索债案,依法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罗某、蒋某有期徒刑各9个月。
路桥人罗某今年31岁,是做石渣生意的老板,而潘某、王某、陈某三人是他信得过的好兄弟,分别帮他负责管理场地、收票和记账工作。
从去年年底开始,罗某发现石渣厂账目有异常,石渣运输量剧减,仅仅一周时间账面收入就“缩水”近3万元,罗某怀疑自己的好兄弟潘某等三人在账目上做了手脚。
于是今年1月3日晚19时许,罗某带着司机蒋某和朋友“阿三”等人来到石渣工地,说了句要对账,便不由分说将潘某、王某、陈某三人带上车,驶到黄岩某水库的一个庙宇旁边。
罗某让潘某等三人解释账目问题,三个人都答不上,王某更是矢口否认。
罗某气不打一处来,狠狠地踹了王某一脚,紧接着蒋某等人持棍棒及用拳脚殴打王某、陈某等人,致王某腰2及腰4右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之后罗某与王某达成协议,将罗某怀疑的账目上被侵吞的3万余元与欠王某的3万余元抵销。整个过程持续4个小时左右。
罗某、蒋某事后交代,他们当时认为这种造假账的人很可恶,没什么好商量的,就得用拳脚说话,但却没想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
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罗某、蒋某赔偿了被害人王某的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曾经是兄弟却因钱反目 浙江一老板暴力讨债进牢房)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罗某、蒋某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进行殴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