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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成无业游民 返校盗窃“报答”母校

2014-08-11 10:44:30 作者:李华阳 11人浏览 0人评论

大学毕业成无业游民 返校盗窃“报答”母校

大学毕业两年一直没找到工作,为此很上火,认为自己之所以高不成低不就是学校造成的。为了发泄,便返回学校实施盗窃,以表示“报答”母校。

90年的齐某系大庆市一大学本科毕业生。其虽于2012年7月份毕业,但是因为所学专业不好难找工作,再加上一般工作看不找,白领工作无机会,致使其至今成为无业游民。为此,他越想越认为这是学校的错,故想对学校进行报复。于是决定复返学校实施盗窃,以发泄自己的不满。

被告人齐某认为周未作案是最佳时机,因为周五放学后,学生基本上出去玩,以此来放松自己。于是在2014年2月21日重新返回自己的母校,并在学校周围转悠寻找作案时机。 20时许,其窜至大学2号寝室楼203宿舍,趁无人之机,盗走被害人汪某放在宿舍床上的一台价值2465元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然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赃物已返还被害人。3月21日19时许,其又窜至母校大学1号宿舍楼,趁412宿舍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孙某放在宿舍桌子上的一部价值1550元的手机,然后又逃离现场。案发后赃物已返还被害人。同月28日18时许,其又窜至母校大学2号宿舍楼,趁209宿舍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秦某放在寝室桌子上面的一部价值1979元的魅族牌手机,然后又逃离现场。

案发后,所盗物品全部返还或赔偿给受害人。

在庭审中,被告人齐某认罪服法,但认为这都是学校惹得祸,如果不是学校专业不对口就不会使自己至今无业。有了工作也就自然不会发生这样的事。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大学毕业成无业游民 返校盗窃报复获徒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盗窃罪,是指在未得到他人许可的情况下,以自以为不会被他人及时发觉或者及时维护的方式取得财物或其他物质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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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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