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妇假装身亡向情夫勒索丧葬费咋定性
詹某和陈某,曾经是一对感情不错的情人。后来,詹某“死”了,陈某开始不断陷入噩梦中,2012年9月,陈某陆续收到了詹某亲友的信息,称詹某病死,要求陈某支付詹某的丧葬费、詹某儿子的抚养费等。最神奇的是,死去的詹某还站在了永康市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死”者詹某到庭,听着有些诡异,其实一点都不可怕,因为这从头到尾就是一个骗局,她压根没有死。
詹某是贵州人,小学文化。2006年下半年,当时在永康前仓镇做销售的詹某,去金华市区学习期间通过互联网聊天认识了陈某。两人视频聊天后,互留了号码。
学习结束后,詹某回到永康,她和当时的店长提到此事,店长说多一个朋友多一条路,陈某还可能会介绍生意给她。果然,陈某这个朋友非常贴心。之后,陈某时常会买点东西去找詹某,并且在詹某工作忙时,帮忙照顾她的孩子。
在法庭上,詹某坦言,正是陈某的这种嘘寒问暖,让她动了情。“我在忙的时候,我小孩在学校他就开车去接。刚刚接触没几天的男人对我小孩这么好,我就对他动情了。”
于是,两人慢慢发展成了情人关系,先后在浙江萧山、永康等地宾馆同居。
据詹某称,对于陈某是有家室的事,她之前一直不知情。直到2009年的某一天,在陈某车上听到陈某的老婆打电话叫其回家吃饭,她才知道。两人为此吵了一阵,还签了一份相互不干预的协定。但之后,两人还是因为种种原因继续在一起了。
2012年,詹某流产后患上了妇科疾病,身体状况比较糟糕。医生还告诉詹某,以后她不可能再有孩子了,再加上陈某在其生病期间对她不关心,让她更加怨恨陈某。
住院期间,因为看了一档电视节目,詹某想到要给陈某点颜色瞧瞧,让陈某给自己一些经济补偿。
“我没想到会犯法,因为我和他是这种(情人)关系嘛。”抱着这样的念头,詹某开始使用亲友蔡某等人名义给陈某发送手机短信,称詹某病死,要求陈某支付詹某的丧葬费、詹某儿子的抚养费等。不给钱就将詹某“尸体”、“骨灰”送到陈某家,向陈某老婆揭发其包养情人。这样,前前后后敲诈勒索人民币73万元。
2013年6月份左右,陈某频频汇钱的事让妻子知道了。在妻子的质疑下,陈某渐渐发现事情不对劲。于是,陈某和妻子向永康公安部门报了警。
此时,贪心的詹某,又让妹妹打来电话要钱。在陈某的质问下,詹某的妹妹终于承认了詹某一直在欺骗他的事实。令陈某吃惊的是,早就“病死”的詹某用从陈某那敲诈来的钱,在老家买了一套公寓。
陈某要求还钱,詹某表示没钱。随后,永康警方在北京一家宾馆将詹某抓获。
(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情妇假装身亡勒索情夫73万丧葬费 被对方正妻识破)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被告人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装身亡勒索情夫73万丧葬费,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