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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最高法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

2014-08-11 15:57:00 作者:李华阳 35人浏览 0人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法函(2007)100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

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请示》(京高法[2007]20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故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同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债的,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人民法院无需先行解除该财产上的查封、扣押、冻结,可直接进行处分,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此复。

二00七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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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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