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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爱人” 借钱不还怎么办

2014-08-12 14:28:30 作者:李华阳 16人浏览 0人评论

领导“爱人” 借钱不还怎么办

  被害人谭先生是一研究所的科研人员。今年531日,他的手机接到所领导林先生的电话,但对方自称是“林某爱人”,说林母突发心脏病住院,需5000元手术费,向谭先生借钱。

  谭先生表示要去医院看望,并把钱送过去。但对方急忙拒绝,称来不及了。于是,谭先生向对方提供的银行卡汇了5000元后,再给领导打电话说去探望。不料领导说,当天他并未打电话借过钱。谭先生急忙报案。

  民警经过调取银行取款录像,锁定了嫌疑男子王某,并于71日在河北承德将其抓获。

  据王某交代,今年5月,男子张某、女子李某和他三人合伙开始实施电信诈骗。张某负责买手机、银行卡、电话卡,并找一些单位的通讯录资料,之后,他用手机号码显示软件修改显示号码,冒充单位某位领导;李某负责冒充领导的爱人,给该单位其他员工打电话,声称家里的人正在医院做手术,急需用钱,并给对方一张银行卡号,要求往银行卡里汇钱;王某则负责开车和取钱,然后三人分赃。

  他们在北京海淀、朝阳等地多次以此法诈骗,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数万元。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男子利用来电显示软件 冒充领导诈骗被批捕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王某、张某、李某合伙实施电信诈骗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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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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