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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干儿”死亡赔偿金是否构成犯罪

2014-08-12 17:18:51 作者:李华阳 26人浏览 0人评论

领取“干儿”死亡赔偿金是否构成犯罪

2013年,胡旭云只身远赴青海省西宁市务工,在一工地,认识了年仅14岁的湖南老乡“强子”。

2013年年底,两人一起从青海返湘,并保持电话联系,电话中强子对胡旭云以“干爹”相称。

春节过后,强子多次打电话央求胡旭云带他出来一起做事。2014年3月,两人相约在长沙汽车西站一起碰头,然后来到长沙市天心区保利国际广场从事外墙装饰工作。

在工地上,胡旭云很照顾强子,平时一起吃、住,施工时彼此也都形影不离,加上年龄差距大,所以大家都将他们俩当作一对亲父子。

3月10日下午,胡旭云与强子一起在保利国际广场A5栋3楼清理建筑垃圾。工作到下午4时左右,强子提出要去上厕所。

强子离开大概三分钟后,楼下就传来“有人坠楼了”的呼喊声。胡旭云急忙停下手中的活,往楼下望去,只见有人坠在了一楼的石堆上。等他跑下楼仔细一看,坠楼者正是强子,而此时强子已多处出血,呼吸困难。

半个小时后,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当医护人员将强子抬上车问谁是伤者家属时,胡旭云上前回答说:“我就是他父亲。”

但赶到医院后,医生诊断强子已经死亡。

胡旭云在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过程中,声称自己就是死者强子的亲生父亲,并说强子的真名叫胡伟。

后,不二装饰公司便与胡旭云签订了赔偿协议。协议中,死者的名字按胡旭云说的“胡伟”被写进了文本,胡旭云则以死者亲生父亲的身份在协议上签了字,不二装饰公司则由项目执行经理李成代表签字。

3月12日上午,按照不二装饰公司的管理制度和财务操作流程,胡旭云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赔偿款转账委托书,约定待胡旭云将强子(实为“胡伟”)的户口注销后3日内将款打入胡旭云指定的银行账户。

当天中午,不二装饰公司将72万元赔偿金打入了旭宏装饰公司账户。

后胡旭云如实承认了虚构事实,将干儿子当作亲儿子以骗取巨额工伤赔偿金的事实。

(文中除被告人外,其余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自中国法院网 原题“儿子“被死亡” 男子诈骗巨额工伤赔偿金获刑” )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胡旭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死去的“干儿”是“亲儿”,骗取72万赔偿金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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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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