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与郭某等三人作为公司股东于2003年1月起以某园艺场名义,并由郭某以法人代表身份与村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下28亩多农用土地用于种植苗木及养殖信鸽。2004年初,顾某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上述地块上建造养鸽用建筑、门卫间,铺设水泥路等违章建筑和设施。郭某等股东表示不满后退出。2004年至2012年间,顾某在经营管理上述土地中,擅自填埋河道,并先后将部分土地转租给他人,任由他人在土地上搭建建筑物、铺设水泥路、沥青场地等。
经勘测,顾某占用基本农田合计面积为28.3亩(18839.27平方米),并在该地块上建造违章建筑23幢,铺设水泥场地13处,碎石场地3处,另有池子、粪池各一处。经国土资源部门检测,上述地块区域被建筑物、道路和堆场等覆盖,道路和场地已固结、硬化,混有瓦砾、砖块、砂石等建筑垃圾,并有开挖的池子,故此认定该农用地表层土壤已经被毁坏,无法正常发挥农用地的作用,农用地自然质量等被毁坏后下降到7级,农用地种植条件已遭严重破坏。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本案中,为谋取非法利益,顾某不顾共同投资人反对,私自将租赁农用地改变土地性质,租赁给他人建造房屋、铺设水泥场地等。经国家土地资源检测部门检测,28亩农用地遭人为破坏后自然等级下降明显,农用地种植条件已遭到严重破坏。故顾某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依法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