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岁的蚁某湖分别在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民生银行申请开通6张信用卡,用以透支消费。其后,又以其妻子的名义在其他5家银行申请开通5张信用卡,继续透支消费。
涉案的发卡行在发现蚁某湖有拖欠还款的情况后,多次通过电话及委托律师的方式向其催收欠款,但在过后的近8个月时间里,蚁某湖编造各种借口,一直没有偿还银行的欠款。截止案发时,蚁某湖共拖欠发卡行本金近39万元以及滞纳金等相关费用共计7万多元。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广东汕头男子办11张信用卡 恶意透支获刑6年 记者李怡青)
李华阳律师: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蚁某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