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pos机抢劫后写下欠条算犯罪么
11日,深圳罗湖警方发布消息称,28岁男子陈某以租房为名,本月6日对房东陈女士实施抢劫。为防事主没有现金,陈某提前准备了可以连接在手机上刷卡转账的“拉卡拉”手持终端,成功将事主卡上的2000元余额转到自己的银行账户。
(来自新华网 原题“深圳一男子抢劫女房东提前准备pos机转走2000元 ” )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它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本案中,陈某以租房为名,进入被害人陈女士家中,以暴力手段抢劫财物的行为,涉嫌触犯抢劫罪。虽然事后陈某写下欠条,但因其暴力行为自始至终是一直持续的,被害人并不能抗拒其暴力行为,“出借”行为不是被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被告人所实施的暴力行为的后果来看,被害人日后也难以追回“借款”,因此陈某写欠条之举不能影响其抢劫行为的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