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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醉驾撞伤行人挂靠公司应否担责

2014-08-14 9:51:06 作者:李华阳 3人浏览 0人评论

的哥醉驾撞伤行人挂靠公司应否担责

欧某个人的出租车挂靠于A运输经营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名下,以A公司名义运营,按期交管理费等。3个月前,欧某驾车途中因超速发生交通事故,撞伤行人庞某。交警部门还查明欧某系酒驾,遂认定欧某负全责。

本起事故造成庞某七级伤残、近35万元的损失。欧某的出租车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责险。庞某认为欧某的赔偿能力肯定不如A公司,遂将保险公司、欧某和A公司共同告上法庭。A公司辩称:本公司并非真正的车主和实际承运人,与受害人庞某之间不存在客运合同关系;肇事者欧某并非本公司的职员,没有法律上的关系,故本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那么A公司是否应该担责呢?

(节选自中国普法网)

李华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我国,出租车大都是挂靠在运输经营公司(被挂靠人)的名下,按期向其支付管理费等,并以被挂靠人的经营许可证和名义从事运输经营。由于被挂靠人从挂靠经营活动中获得了利益,因此也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因此,上述案件的赔偿主体包括交强险保险公司、车主欧某和A公司。庞某将A公司一同列为被告,这是明智的选择,从而保证了自己得到及时、充分的赔偿。在出租车挂靠经营中,挂靠人——司机承担出租车的灭失风险以及维修义务、各种费用等,还要缴纳管理费,资力往往比较薄弱。而出租车运营公司则从挂靠经营活动中获得了利益,甚至是巨大的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

因此,在遭遇出租车交通事故伤害时,一定要把出租车运营公司一同列为被告,以充分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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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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