捅杀情敌后自首可以从轻处理么
广西柳州市警方12日通报,该市一名中年男子得知妻子出轨后,持刀捅杀情敌致死,并导致其妻受伤。男子随后向警方投案自首。
据警方介绍,8月11日零时许,柳州市公安局桂中责任区刑侦大队接报警称:河东路河东新村五队菜市停车场有人被捅伤,嫌疑人已逃跑。经查,受害人为一男一女,死者叫覃某文,男,24岁,柳州市人。据勘验情况分析,其被人用刀捅中颈动脉、胸部,导致当场死亡。伤者叫李某玉,女,41岁,广西武宣县人,脸部被划伤。
据陈某西向警方供述,今年4月,陈某西发现妻子出轨后,曾找过覃某文,希望其终止这段感情,但遭到拒绝,被对方言语刺激的陈某西,开始萌生了要杀覃某文的念头,并购买了一把单刃尖刀。
7月,李某玉离家与覃某文租房同居,陈某西多次跟踪,掌握了李、覃二人的出租屋及停车的位置。
8月10日22时左右,陈某西拿着之前准备好的尖刀来到了案发地附近的报刊亭等候。11日零时,覃、李二人开车回来,陈某西拉开左后门窜上车,抓住覃的头往后一拉就朝其颈部和腹部连捅三刀,坐在副驾的李某玉在夺刀的过程中也被乱刀捅伤。
作案后,陈某西回家简单清洗之后离开了家,之后走进附近派出所投案自首。
(来自新华网 原题“24岁男子与41岁女子偷情 遭其丈夫捅死 ” )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陈某西得知妻子出轨后,持刀捅杀情敌,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涉嫌触犯故意杀人罪,鉴于其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