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厅消费结账起分歧 打斗一死谁担责
因歌厅结账发生分歧,客人郭某与歌厅经理李某等人发生冲突,双方数十人参与打斗,最终致赵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今天上午,市三中院对此案进行宣判,包括歌厅老板翟某在内的9人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3年至15年不等的刑罚,王某等8人则因聚众斗殴罪被法院判处3年至1年4个月不等的刑罚。
2012年,翟某与他人在顺义经营一家歌厅,为应对顾客闹事,翟某指使齐某等人事先准备了长把刀、镐把、棒球棍等。
2013年4月22日,郭某等3人在歌厅消费完结账时,与收银员仲某发生口角并开始相互辱骂,后在歌厅经理李某的调解下,郭某三人离开歌厅。
但郭某心中始终不忿,于是纠集赵某(被害人)、杜某等人携带砍刀再次返回歌厅。到达歌厅后,郭某等人将仲某强行带出了歌厅。
之后,在歌厅老板翟某及主管张某的纠集、指挥下,李某等4人伙同邱某、王某等10余人,在歌厅门前停车场,分别持长把刀、镐把、棒球棍、辣椒水等工具先后与郭某等6人进行互殴。
互殴期间,张某用棒球棍对郭某同伴张某某进行殴打,并在同伙的帮助下,将其强行拖拽到歌厅进行看管。
而李某等10余人则继续对赵某进行追打,并在下坡村东口将赵某围住,后用长把刀、镐把、棒球棍先后对赵某的头、躯干等部位进行殴打。其间,李某持长把刀向赵某头部砍击一刀,致赵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歌厅消费结账起分歧 老板纠集手下与客人打斗致一死)
李华阳律师: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本案中翟某等17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中李某、仲某等9人致被害人赵某死亡,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而王某等8人持械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