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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厅消费结账起分歧 打斗一死谁担责

2014-08-14 10:43:39 作者:李华阳 7人浏览 0人评论

歌厅消费结账起分歧 打斗一死谁担责

  因歌厅结账发生分歧,客人郭某与歌厅经理李某等人发生冲突,双方数十人参与打斗,最终致赵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今天上午,市三中院对此案进行宣判,包括歌厅老板翟某在内的9人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3年至15年不等的刑罚,王某等8人则因聚众斗殴罪被法院判处3年至14个月不等的刑罚。

  2012年,翟某与他人在顺义经营一家歌厅,为应对顾客闹事,翟某指使齐某等人事先准备了长把刀、镐把、棒球棍等。

  2013422日,郭某等3人在歌厅消费完结账时,与收银员仲某发生口角并开始相互辱骂,后在歌厅经理李某的调解下,郭某三人离开歌厅。

  但郭某心中始终不忿,于是纠集赵某(被害人)、杜某等人携带砍刀再次返回歌厅。到达歌厅后,郭某等人将仲某强行带出了歌厅。

  之后,在歌厅老板翟某及主管张某的纠集、指挥下,李某等4人伙同邱某、王某等10余人,在歌厅门前停车场,分别持长把刀、镐把、棒球棍、辣椒水等工具先后与郭某等6人进行互殴。

  互殴期间,张某用棒球棍对郭某同伴张某某进行殴打,并在同伙的帮助下,将其强行拖拽到歌厅进行看管。

  而李某等10余人则继续对赵某进行追打,并在下坡村东口将赵某围住,后用长把刀、镐把、棒球棍先后对赵某的头、躯干等部位进行殴打。其间,李某持长把刀向赵某头部砍击一刀,致赵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歌厅消费结账起分歧 老板纠集手下与客人打斗致一死)

李华阳律师: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多次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持械聚众斗殴的。

  本案中翟某等17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中李某、仲某等9人致被害人赵某死亡,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而王某等8人持械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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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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