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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议员在华涉嫌贩毒案享有豁免权吗

2014-08-16 9:12:31 作者:李华阳 35人浏览 0人评论

日议员在华涉嫌贩毒案享有豁免权吗

  日本《产经新闻》88日援引相关律师消息透露称,日本爱知县稻泽市议员樱木琢磨7月因涉嫌在中国广东省广州市走私冰毒被中方起诉,此案的一审将于本月26日开庭。

  报道称,樱木被起诉后始终否认罪行,并表示不会辞去议员职务称“因为我是清白的,不会考虑辞职”。

  本案将于26日和27日两天进行公审,最快将在3个月内宣判。

  201310月,樱木琢磨从中国广州白云机场返回日本时,在接受手持行李检查时被发现行李箱内有约3公斤冰毒,随后被中国公安机关拘留。被拘当时,樱木本人否认涉嫌携带毒品。2014728日,中国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走私毒品罪对樱木琢磨提起诉讼。

日本外务省表示,中国《刑法》规定走私毒品是重罪,最高刑为死刑。2010年,曾有4名日本人因走私毒品罪被执行死刑。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日本爱知县稻泽市议员樱木琢磨)

 

 

李华阳律师:

《刑法》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十一条【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就适用本公约而言,下列名称之意义,应依下列规定:

(甲)称“使馆馆长”者,谓派遣国责成担任此项职位之人;

(乙)称“使馆人员”者,谓使馆馆长及使馆职员;

(丙)称“使馆职员”者,谓使馆外交职员、行政及技术职员,及事务职员;

(丁)称“外交职员”者,谓具有外交官级位之使馆职员;

(戊)称“外交代表”者,谓使馆馆长或使馆外交职员;

(己)称“行政及技术职员”者,谓承办使馆行政及技术事务之使馆职员;

(庚)称“事务职员”者,谓为使馆仆役之使馆职员;

(辛)称“私人仆役”者,谓充使馆人员佣仆而非为派遣国雇用之人;

(壬)称“使馆馆舍”者,谓供使馆使用及供使馆馆长寓邸之用之建筑物或建筑物之各部分,以及其所附属之土地,至所有权谁属,则在所不问。

第三十一条

一、  外交代表对接受国之刑事管辖享有豁免。

中国作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签约国,除声明保留外,应遵守公约规定。根据国际法原则和公约规定,外交代表对接受国的刑事管辖享有豁免权,不受接受国的刑事司法管辖。本案中,樱木琢磨作为日本爱知县稻泽市议员,不属于“外交代表”,因而其在中国境内犯罪,应当受到中国法律的管辖,不享有外交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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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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