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后良心不安主动还钱能免罚吗? _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律师专栏 > 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 法律案例正文

盗窃后良心不安主动还钱能免罚吗?

2014-08-17 14:23:50 作者:李华阳 97人浏览 0人评论

盗窃后良心不安主动还钱能免罚吗?

连日来,红安妈妈在武汉市儿童医院被扒4600元救命钱事件,经本报等媒体报道后广为社会关注,爱心人士纷纷向孟女士捐款。与此同时,警方也加紧侦办该案并于昨日在硚口区宝善堂一间麻将室内,将惯扒尹某、何某抓获。

警方随即披露该案相关内情:早在落网的两天前,这两名扒手看到媒体报道后出于良心和对法律的畏惧,已将全部赃款偷偷寄回到医院,并附写“深表悔恨”的悔过书,落款为“知错人叩拜”。

经查,58岁的尹某和44岁的何某是武汉人,均有扒窃前科。审讯中他们供认,9日二人结伙在医院扒窃孟女士4600元,得手后尹某分得3000元,何分得1600元。他们承认,此后天天看到报纸电视的报道,还有好心人给那个妈妈捐款,“良心感到非常不安,预感事闹大了警察会找来,就商量偷偷还了这笔钱”。

昨日下午,民警将4600元发还给孟女士时,孟女士落泪致谢警察破案快。得知扒手还款的真相后,她表示能够接受扒手的忏悔。

(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女子救命钱医院被偷 窃贼还钱留言“知错人叩拜”)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罪,是指在未得到他人许可的情况下,以自以为不会被他人及时发觉或者及时维护的方式取得财物或其他物质的行为。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中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因此,在河南,如果是在医院盗窃病人或其亲属财物的,数额在一千元以上即可认定为“数额较大”,即应追求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尹某和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在医院扒窃孟女士救命钱4600元,数额在一千元以上,明显较大,已构成盗窃既遂,应付刑事责任,且二人系共同犯罪,不论分赃多寡,每人都对全部盗窃数额负责,至于二人事后主动还钱的行为,并不是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法定理由,但可作为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关闭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