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烟花燃放炸伤朋友右眼谁担责
因在聚会时燃放烟花将朋友李某的右眼炸伤,崔某以及饭店老板杜某夫妇均被李某诉至法院,索要赔偿金共计22万余元。日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与杜某、崔某本系同学关系。2013年2月15日,杜某招呼李某、崔某等人到自家经营的某饭庄吃饭,在等待其他未到的朋友时,崔某见饭庄院内有燃放过的鞭炮碎屑,在其中发现了一个尚未燃尽的组合烟花,遂将该烟花点燃,岂料该烟花引燃了院内的中草药堆,崔某、杜某、李某一起灭火。扑灭火堆后,三人一起往屋内走,此时,崔某再次点燃一个未燃尽的组合烟花,并推着李某的肩膀向前跑,李某回头看时,被飞溅的烟花碎屑崩入原告右眼致伤。后经北京市密云县医院、北京同仁医院、中国中医科学院眼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眼球穿通伤,行玻璃体切割术。现李某右眼为硅油眼,需定期更换硅油。经鉴定,李某伤势构成八级伤残。因赔偿一事无法达成协议,李某将崔某及杜某夫妇诉至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捡烟花燃放炸伤朋友右眼 赔偿对方20余万元)
李华阳律师: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崔某点燃未燃尽的组合烟花,并推着李某的肩膀向前跑,致使飞溅的烟花碎屑崩入李某右眼造成其受伤,崔某对该事件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杜某夫妇作为饭庄的经营者,对于就餐人员的人身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没有及时将燃放过的鞭炮碎屑清理干净,也没有及时制止崔某的不正当的行为,故应在其安保责任范围内对李某因伤所受的损失承担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