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墓燃放鞭炮失火啥后果
村民李某上坟扫墓时,因燃放鞭炮失火烧毁山林超10公顷。2014年1月24日(农历12月24日)15时许,李某按照当地农村传统习俗,独自一人到土名“张家灰窑”处上坟扫墓,在燃放“16响”冲天炮时,火星落入附近干枯的茅草中引燃茅草。当李某发现时火已迅速燃烧,于是李某一边脱下身上的棉袄扑打,一边高声呼救,村民听见呼救声后,陆续携带工具前往火场进行扑救,但因风大火猛,火势很快将附近的杉木林山场烧着。后经全力扑救,于当日18时许将火苗彻底扑灭。经现场勘查和林业技术部门检验,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8.16公顷,未成林地面积2.05公顷,过火林木蓄积量572.426立方米。近日,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来自中国法院网 原题“扫墓燃放鞭炮失火触犯刑律后悔迟” )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中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擅自野外用火,造成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鉴于其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