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夺妻”未遂事件分析
36岁的湖北随州男子方涛,在东莞打工期间暗恋上了一位女同事,但性格内向的他一直没有表白。今年1月,见女同事与他人结婚,方涛心理失衡,竟萌生杀人夺妻的恶念。他买来电击器、辣椒水喷雾剂、锤子等工具,一天深夜偷偷潜入对方家实施杀人计划,没想到遇到新郎官顽强反抗,对方多次被电流击中又顽强站起,和邻居合力将方涛抓获。8月6日,宿松县法院判决:方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徙刑四年六个月。
(来自中国新闻网 原题“36岁剩男暗恋女同事 电击谋杀女方新婚丈夫被制服” )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方涛因恋爱不成,蓄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准备了作案工具,深夜潜入被害人家,对被害人实施电击等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