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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冒充国家公职人员骗钱骗色法律分析

2014-08-17 18:54:59 作者:李华阳 48人浏览 0人评论

男子冒充国家公职人员骗钱骗色法律分析

28岁的王昊长相帅气,2012年10月,他通过手机“微信”与女子张华相识。他谎称自己是某区执法局工作人员,并以处朋友为名与张华进行交往,很快两人发展成为非常亲密的关系。2013年8月24日,王昊以其父亲住院,自己的银行卡被锁定为由,骗取张华700元,钱到手后被挥霍一空。

就在与张华交往期间,王昊也没闲着。2013年5月,王昊再次通过手机“微信”聊天与杨天齐相识,王昊这次谎称自己是某公安分局的民警,后来又称已经调入省公安厅工作。王昊假装与杨天齐确定恋爱后发生两次性关系。同年8月25日,王昊以其银行卡被母亲拿走,他要偿还会所欠款为由,骗取了杨天齐7000元,其中一部分用于偿还了个人债务,剩下的被他挥霍一空。

2013年9月,骗财骗色屡屡成功的王昊再一次通过手机“陌陌”聊天与薛晴相识,同样还是谎称自己是某分局的民警,以处朋友为名义与薛晴发生性关系。这次为了炫耀自己的身份,王昊找制作假证人员为自己制作一张假警官证,但他迟迟没有领取。后来,该假证制作窝点被公安机关查获,警方顺藤摸瓜将王昊抓获。

在押期间,王昊主动检举他人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

(来自新华网 原题“男子冒充国家公职人员 1年内对3名女子骗钱骗色” )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招摇撞骗罪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应当立案侦查。本案中,王昊冒充国家公职人员,对3名女子骗钱骗色的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其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应从重处罚。其立功表现,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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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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