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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牟利竟往酒中添“伟哥”法律分析

2014-08-18 10:03:26 作者:李华阳 15人浏览 0人评论

为牟利竟往酒中添“伟哥”法律分析

    记者16日从建始县公安部门获悉,该涉事单位为位于建始县长梁乡陇里村的九道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法人代表是陇里村村民黄某。今年1月,为了牟利,黄某花费2400元从网上购买了一公斤具有壮阳作用的西地那非(“伟哥”类药物)违禁化学药品。随后,2月下旬开始,黄某将这些违禁化学药品添加至公司生产的“帝樽酒”白酒中。黄某交代,按照每100毫升配制酒中添加130毫克西地那非的用量,一共配制了白酒约1500斤。

    这种单瓶100毫升的“帝樽酒”,每瓶售价二三十元。据建始县公安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计,黄某生产的含有违禁化学药品的“帝樽酒”主要销往了湖北武汉和建始本地。其中,销往武汉各处的共有28箱,销售到建始本地的为50箱,黄某还向本地熟人赠送了54箱。

    目前,黄某已被刑事拘留,建始县相关部门正在全力追回已经流入市场的“问题酒”,关于此事件的调查仍在进行之中。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为牟利竟往酒中添“伟哥” “问题酒”正全力追回)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 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九道泉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某,为了牟利,花费2400元从网上购买了一公斤具有壮阳作用的西地那非(“伟哥”类药物)违禁化学药品。随后,黄某将这些违禁化学药品添加至公司生产的“帝樽酒”白酒中销售。其行为已经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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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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