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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长两次猥亵女幼师法律分析

2014-08-18 10:10:11 作者:李华阳 19人浏览 0人评论

幼儿园长两次猥亵女幼师法律分析

    江西一幼儿园园长假借考察其他幼儿园名义,在考察途中两次趁机对其幼儿园女幼师进行猥亵。

    尧某系临川区某幼儿园园长,被害人孔某则是该幼儿园的一名新幼师。2013930日,尧某以孔某刚接触幼师行业,带其考察其他幼儿园可以更快上手为名,邀孔某一起考察了该地区另外一所幼儿园,在参观完幼儿园返回的路途中,尧某故意将车开至偏僻的水库附近停下,采用暴力手段对孔某实施了猥亵,孔某在反抗过程中拨通了报警电话,但报警电话在接通后被尧某挂断。

  事后,尧某向孔某解释为一时冲动,并威胁警告孔某报警也没有用,孔某在考虑到对自己的影响后未继续报警。

    同年1229日,尧某又以参观学习其他幼儿园,并准备将幼儿园交由孔某管理为由,与孔某一起外出考察。考察返回途中,尧某再次将车开至上次对孔某进行猥亵的水库附近,意图与孔某发生性关系。

    在孔某的强烈反抗下,尧某用暴力手段对孔某实施了猥亵,孔某在反抗过程中受轻微伤。事后,孔某向警方报警。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幼儿园园长考察途中两次猥亵女幼师被公诉)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案中幼儿园园长假借考察其他幼儿园名义,在考察途中两次采取暴力手段对其幼儿园女幼师进行猥亵,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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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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