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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异地撞死人后单位出公函求情有用吗

2014-08-18 10:39:23 作者:李华阳 47人浏览 0人评论

公务员异地撞死人后单位出公函求情有用吗

    四川省眉山市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郑某某在大理市发生交通肇事撞死路人后,让弟弟顶包。被交警识破后,郑某某被检察院诉上法庭。其所在单位领导亲自跑到大理,向大理市法院递交了免予刑事处罚涵,以组织的名义请该院对郑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今年2月,郑某某和家人自驾到云南旅行。24957分许,郑某某驾车行驶至大理市双廊镇大丽高速路K50+560米附近时,与车道内行走的吕某某相撞,致吕某某死亡。

    事发后,郑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并在逃离的过程中与亲人串供,由其弟弟顶包。车辆行驶至大理市海东镇收费站后,弟弟报警,称其在大丽路上肇事,现在收费站等候处理。交警接警后赶至海东收费站,将他们和肇事车辆带回交警队调查。调查中,民警发现现场调查的情况与弟弟驾驶车辆肇事的事实存在诸多矛盾,进行深入调查后,从郑某某的女儿处打开突破口。其女儿证实在肇事后,母亲、父亲、舅舅等人在串供的时候,要求其指认其舅舅为肇事者。在证据面前,郑某某承认了肇事后逃逸并串供让其弟弟顶包的事实。

    交警部门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郑某某肇事后逃逸本应承担全部责任,但因被害人进入高速公路行走有过错,故认定郑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发后,郑某某赔偿了死者亲属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20余万元。

    528日,大理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郑某某所在单位领导来到该院,递交免予刑事处罚涵,以郑某某工作表现优异且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为由,以组织的名义请该院对郑某某免予刑事处罚。该院未理会该局对审判的“另类干涉”,审理查明事实后于近日宣判,以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李华阳律师:

    《刑事诉讼法》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郑某某所在单位领导来到该院,递交免予刑事处罚涵,以郑某某工作表现优异且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为由,以组织的名义请该院对郑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此属于干涉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为法律所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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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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