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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砍杀父亲后焚尸咋处理

2014-08-19 10:18:40 作者:李华阳 44人浏览 0人评论

精神病患者砍杀父亲后焚尸咋处理?

误认为父亲是外国人,患精神分裂症的男子李某某在家趁父亲熟睡,持菜刀将父亲砍死并焚尸。昨天,记者从大兴检方获悉,因其无刑事责任能力,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近日,检方通过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向法院申请对李某某进行强制医疗。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精神病患者误认为父亲是外国人 持刀砍杀父亲焚尸)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本案中,李某某精神病复发,误认为其父亲是外国人,持刀将熟睡中的父亲砍死焚尸的行为,涉嫌触犯故意杀人罪,但经鉴定,李某某案发时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因此,李某某不负刑事责任,但其实施的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因此,检察院可以向法院申请对李某某进行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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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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