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QQ聊天识幼女 开房发生关系啥后果
陈明在家无事就到网吧去上网,用QQ与人聊天。2014年3月4日,陈明在网上通过QQ认识了幼女黄某某,并与她聊天,觉得很投缘。3月5日,陈明在情缘网吧碰见了黄某某并认出了她,虽然黄某某未满14周岁,但陈明在当晚就将黄某某带到宾馆开房与黄某某发生性关系。3月6日23时许,陈明再次与黄某某在宾馆开房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经调查,陈明在之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刚释放不久。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男子QQ聊天识幼女 开房发生关系被判刑 作者:李康德)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案中,陈明明知黄某某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强奸罪,应从重处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