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贤齐为恒威国际城而来”广告遭诉法律分析
未经允许使用自己的照片,任贤齐以侵犯肖像权将搜房网和宁波恒威地产控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32万元。目前,北京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任贤齐诉称,其于2014年6月获知,搜房网在其网页中,未经允许擅自将自己的照片用做恒威公司所属“恒威国际城(待售)”楼盘的商业宣传,该宣传广告称:“任贤齐(KING OF ASIA)7月5日为恒威国际城而来90-140㎡ 创新4S住宅VIP升级得5万火爆预约中”,并标注有代售楼盘的联系电话和地址,商业性宣传十分明显。
任贤齐认为,其系影、视、歌集一身的著名三栖艺人,倍受民众的关注和喜爱,其肖像已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二被告刻意误导、不负责任的商业宣传行为,极易让人误解其与二被告宣传的相关地产项目存在商业合作关系,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和精神损失。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任贤齐为恒威国际城而来”广告遭诉 任贤齐索赔2百万)
李华阳律师:《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中,搜房网和宁波恒威地产控股公司未经任贤齐允许,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其照片用于楼盘的商业宣传,该行为侵犯了任贤齐的肖像权,应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