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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要绑架儿童案法律分析

2014-08-23 17:26:31 作者:李华阳 14人浏览 0人评论

 中新社肇庆8月8日电 (黄耀辉 莫安 王勇)从接报儿童遭绑架,到8日16时许被绑儿童蒙某安全解救,广东高要警方7小时成功侦破一起绑架儿童恶性案,两名绑匪中彭某20岁,代某年仅17岁,均为贵州省石阡县人。  8日9时许,高要警方接事主吴某报案,称其亲戚钟某的儿子蒙某(10岁,广西人)被人绑架。肇庆、高要两级警方随即成立刑侦、网警等多警种专案组,展开缜密侦查。  侦查中,警方获悉,7日22时许,蒙某家人发现儿子在外玩耍未回家后,立即在事发地金利镇四处寻找,未果。  8日凌晨2时许,蒙某的母亲钟某在租住屋听到门外有小车停下的声音,但不敢开门察看。6时许,钟某开门后发现门口放有儿子蒙某的一只鞋子及三张纸条。   该纸条上写着:“你儿子在我手上,要想你儿子活命或平平安安到家就打这个电话,时间等于生命”的字样。当日早上9时许,其家人打该电话核实,对方称要10万元人民币赎金才能放蒙某。  事主的亲戚吴某得知蒙某被绑架后,随即拨打110报警。  经专案组警方的侦查,迅速查清了涉案人的行踪。8日16时许,警方在金利镇某公寓楼下将涉嫌绑架的两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并安全解救出人质蒙某。    经初审,两名涉案人已供认为图财结伙绑架蒙某的事实。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广东高要警方七小时侦破一起绑架儿童案)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本案中彭某、代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儿童,其二人均已满十六周岁,应该承担绑架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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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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