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许是坚信“最危险的地方最安全”这句话,程祥(化名)开着买来的赃车大摇大摆地去了趟派出所办事,但出乎他意料的是,警觉的民警立即查出他驾驶的是赃车并将他控制。
出生于1992年的程祥是湖南省平江县人,20出头的他正是天不怕地不怕的年纪。最近两年,看着村里的同龄人一个个都开上了车,程祥羡慕之余,也寻思着买辆车来风光一下。但苦于囊中羞涩,他决定“想点别的办法”。2013年6月份,程祥经人介绍,在平江县伍市镇青冲大桥处和一个叫喻某(已被起诉)的男子见面,以7500元的价格买了一辆没有合法手续的长安牌金牛星面包车。将车子开回家后,程祥又在一家废品店内购买了一块废弃车牌悬挂使用。
驾驶赃车半年多以后,程祥渐渐放松了警惕。2014年3月17日下午,因为要到平江县伍市镇派出所办事,程祥直接开着车赶过去,将车停在停车坪。不料车上悬挂的废弃车牌引起了民警的注意,遂当场将车辆扣押进行检查。经查,该车为平江县长寿镇一辆失窃车辆。
经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0500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购得赃车停放派出所 大胆买主自投罗网 作者:余琰、彭峰)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程祥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以不正常低价购得没有合法手续的机动车,这种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