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离婚时能分割吗
问:我和丈夫田某2012年9月用我们的家庭共有财产以儿子的名义购买了一套100平米的商品房,并以儿子的名义办理了房产证,儿子当时刚满7周岁。2014年4月,因田某有外遇,我俩闹离婚。调解离婚时,双方均同意儿子归我抚养,但就家庭唯一的一套房屋陷入了争议。田某认为房屋系家庭共有财产出资购买,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产,我认为该套房屋系儿子的个人财产。请问,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离婚时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吗?(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离婚时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吗? 作者:张华艳)
李华阳律师:《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民则通则》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房屋的产权应该以房屋管理部门登记为准。你们夫妻出资以儿子名义买房,是夫妻对儿子的赠与。赠与是赠与人把自己享有处分权的财物无偿地给予受赠人的行为,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成立。因此,你们的儿子是该房屋的产权所有人,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你们作为儿子的监护人,不能随意处分儿子的这套房屋,除非为了儿子的利益。你先生认为“房屋系家庭共有财产出资购买,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产”的想法是错误的,你们只能代表儿子对房屋行使管理权而不能擅自处分该套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