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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富士康命案法律分析

2014-08-26 11:45:03 作者:李华阳 41人浏览 0人评论

深圳富士康命案法律分析

记者近日从深圳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办事处了解到,20日凌晨,富士康集团深圳龙华观澜园区两名富士康员工因口角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其中一名员工死亡,警方已展开调查。

富士康科技集团方面表示,集团观澜园区20日发生一起因两名员工口角引发的刑事案件,一名员工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有不愿透露姓名的内部知情人士告诉记者,不幸被杀的员工是生产车间的作业员,当天该员工值夜班时去上厕所,车间安检员用扫描仪检查其身体,看对方是否携带了金属物品,此间双方发生口角,才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记者了解到,20日凌晨,受伤的员工曾被送往龙华新区中心医院,但最终治疗无效身亡,另一名涉嫌杀人的员工于事发当日向毗邻富士康的光明派出所投案自首,后该案被转入观澜街道辖区的福民派出所处理,目前富士康正协助警方对案件展开进一步的调查。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深圳富士康两员工冲突引命案 或由“安检”引发 作者:冯璐)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该名富士康员工因口角与同事发生肢体冲突,并致死亡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鉴于其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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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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