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人后将伤者拉到郊外遗弃致人死亡咋定性
驾车将人撞伤,司机把伤者抬到车上后,没有选择送医救治,而是把伤者拉到偏远处,抛弃在路边。
现年49岁的屈某是登封市一名农民,为了营生,他开着一辆黑色奥迪车在登封市区跑“出租”。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27日19时许,屈某驾车行至登封市守敬路与颍河路交叉口时,将被害人曹某撞倒,屈某当即和乘车人李某将曹抬至车上。
后屈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并将曹遗弃在登封市白坪乡寨东村通往徐庄镇的公路边,致曹某死亡。经鉴定:曹某系头部遭受较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在接受讯问时,屈某承认,当时他想着把曹某拉到别处扔到路边,能逃避过去就逃避过去。
法院查明,因汽车后排座上有血迹,当晚,屈某回到老家把座套拆下来并在院子里焚烧掉了。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黑出租撞人后将伤者拉到郊外遗弃致受害人死亡)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屈某驾车行至登封市守敬路与颍河路交叉口时,将被害人曹某撞倒,屈某当即和乘车人李某将曹抬至车上。后屈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并将曹遗弃在登封市白坪乡寨东村通往徐庄镇的公路边,致曹某死亡。其行为符合上述规定,故而涉嫌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