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按什么标准支付补偿
2011年2月,张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2012年5月起,张某因病开始休假,公司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其病假工资。12个月的医疗期满后,张某仍未痊愈,因张某暂时还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安排的另一工作,公司遂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同意,但在支付经济补偿时,双方就支付基数产生了纠纷。公司认为,应按此前张某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张某则认为,应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双方争执不下,张某到当地劳动部门咨询。
(来源:中国普法网 原标题: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按什么标准付补偿 作者:高原)
李华阳律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本案中,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张某一直在休病假,领取病假工资,该病假工资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故张某享受经济补偿的基数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