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兄表妹“亲上加亲”的婚姻有效吗
原告毛某与被告粟某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表兄妹,被告粟某父亲系原告毛某的亲舅舅。由于双方都不懂婚姻法,不知道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禁止结婚的,双方于1992年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太阳坪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并于1993年9月生育一男孩,已长大成人。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近十年来一直分居生活,原告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表兄表妹“亲上加亲” 二十年婚姻被判无效 作者:蒙奕霖 杨亚萍)
李华阳律师:《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解释二》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法律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且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本案中,原、被告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原、被告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婚姻无效。原告虽然提起的是离婚诉讼,但其婚姻属于无效婚姻的一种,故而,法院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原告,并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