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时被认出便杀死被害人咋定性
潍坊的刘某夫妻二人在卧室床柜里发现了女儿的尸体。报警后警方迅速将凶手抓获,让人意外的是,凶手竟然是刘先生相识十多年的朋友李某。
据李某供述,前一晚在刘某家中吃饭时得知他夫妻二人一早外出会很忙,仅剩下女儿一人在家,想到静静刚满20岁正是年轻貌美,便打起了歪主意。于是一早前往刘某家中,到门口后发现刘某家门敞着缝,夫妻二人已经外出,静静正在卧室睡觉。于是进入房间,想趁机实施性侵。
李某拿着从网上订购的电警棍向熟睡中的刘某捅去。不成想不仅没有把对方电晕,反而将其电醒。静静醒来后边求救边反抗,李某见自己被认出,于是用双手仅仅掐住对方脖子,直至她鼻子、嘴中出血,身体抽搐,已经不行了。之后又怕事情败露,李某将她藏在了床柜中,见她还在抽搐便从客厅取来刀子在女孩手腕内侧割了一刀,随后,李某用抹布和拖把将四周打扫干净,并将大门锁上造成外出假象后离开。
(来源:新闻网 原标题:山东潍坊一女孩遭人杀害藏尸床柜 凶手竟是父母多年老友 作者:郑鹏飞)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案中,李某采用暴力手段,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涉嫌强奸罪,系未遂;李某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被被害人认出,另起犯意杀死被害人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应当与强奸罪(未遂)两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