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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移植手术失败患者状告医院法律分析

2014-08-29 9:13:03 作者:李华阳 20人浏览 0人评论

心脏移植手术失败患者状告医院法律分析

2011年10月,陈女士父亲在安贞医院接受心脏移植手术,术后40余日因多器官衰竭而死亡。陈女士起诉称,其父办理普通入院,抵院后被告知马上进行心脏手术,让刚进过早餐的患者毫无身心准备,又不了解手术风险便被推进手术室。患者移植术后右心严重心衰,尽管被告进行了一系列的救治,但右心功能未能恢复,导致急性肝功能受损,肾功能衰竭等严重后果,最终患者因心脏衰竭死亡。被告在对患者的诊治过程中,医疗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医学常规和诊疗规范,主要有未履行任何告知义务、未履行人体器官移植所必须的法定程序、非法使用供体,且该供体不合格等过错行为,最终导致患者死亡。安贞医院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患者的生命权、知情同意权、选择医疗权等权利,并给家属带来巨大的精神和经济损失。故诉请法院判决安贞医院赔偿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0余万元。

鉴定意见最终为:安贞医院在诊疗行为中存在一定的过失,该过失与损害后果存有因果关系,其过失参与度理论系数值可为25%。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心脏移植手术失败 患者家属状告北京安贞医院 作者:苏丽娟)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而本案中,被告安贞医院存在未见患者同意的书面意见、对患者的病情评估不全面、告知不充分的情况,被告的诊疗行为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具有过错,且与原告的损害后果存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陈女士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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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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