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便宜买“黑车”啥后果
2012年3月的一天中午,潘某与一名不知姓名的男子在来宾市兴宾区平阳镇某村进行 “黑摩托车”买卖交易。潘某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向该男子购买了一辆无合法手续的“雅马哈”牌LYM110型两轮摩托车。2013年3月11日20时许,公安民警接到举报后在潘某家中查获该车。
经查,潘某购买的“黑摩托车”为广西上林县的石先生所有,于2010年10月7日在广西上林县山里镇朝阳街“东方药店”门前被盗。经鉴定,石先生被盗摩托车价格5566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摩托车发还给失主石先生。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贪便宜买“黑车” 贪心买主被判罚五千元 作者:覃仪晏)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
第六条:行为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属于上述条款所称“明知”:
(一)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
(二)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
本案中,被告人潘某以不正常低价购买没有合法手续的机动车,系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