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为“救”老总逼停警车打警察咋定性
2013年10月28日晚上,丰台公安分局民警经前期工作将涉嫌犯罪的公司老总常某某约至某咖啡厅内进一步了解情况。为不打草惊蛇,民警着便衣执行公务。在确定常某某为嫌疑人后,民警将常某某控制并押解上车。
在押解常某某的过程中,民警向周围人员表明身份并出示证件。此后,跟随常某某来到现场的谢某等人开车追逐民警的车辆,同时联系公司另一老总李某某。在李某某指示下,谢某等人驾车在高速公路上多次冲撞欲别停民警驾驶的车辆。眼见马上要到派出所了,谢某等人在丰台某小区内,再次撞击民警驾驶的车辆,致车内一名民警受伤。在别停警方的汽车后,谢某、何某对民警进行殴打,造成一名民警受伤。随后赶来的民警,将谢某等人控制。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老总涉嫌犯罪被带走 员工别停警车打警察被公诉 作者:王晟)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案中,李某某等人为“救”老总逼停警车,殴打民警并致一人受伤的行为,涉嫌妨害公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