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刚刑满释放又强奸微信好友咋定性
2013年5月,花季少女吴某从广东来到江西省樟树市找其朋友玩耍,其通过微信“摇一摇”功能认识了一名大其9岁的樟树本地男子陈某,双方交谈较为投机,但吴某对陈某刚刑满释放等个人信息概不知情。当晚,陈某等人邀请吴某吃晚饭、唱歌,之后吴某提出回自己入住的宾馆(因其朋友临时已离开樟树市)。虽然吴某推辞拒绝,但陈某仍执意与吴某一起回到宾馆。之后陈某强行闯入吴某房间,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陈某便采取用巴掌打、用刀威胁等暴力手段,强奸了吴某并用手机拍摄了性爱视频,以此威胁吴某。吴某通过微信好友李某报警,随后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微信交友起邪心 强奸少女并以视频威胁获重刑 作者:李湘宜 高胜敏)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刚刑满释放,又违背妇女意志,采取言语恐吓、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致被害人轻微伤丙级,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