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啥后果
王某平与妻子谭某一同供职于广益公司。2013年4月11日妻子谭某在广益公司工作时受伤,后谭某向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出具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
2013年9月4日,广益公司以王某平情绪不稳定为由,要求王某平完成当日工作后回家轮休一段时间,并建议王某平先处理其妻子工伤事宜,等公司通知后再上班。第二天,王某平照常回公司上班,执意操作车床,经多次要求停止操作无效。广益公司向其发出辞退通知,理由是:为防止王某平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造成麻烦,所以决定辞退王某平。
(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妻子受工伤 公司以担心再生事故为由辞退其丈夫 作者:王子威)
李华阳律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广益公司以“为防止王某平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造成麻烦”为由辞退王某平,该理由并非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因此广益公司应以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向王某平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