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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娘不辞而别新郎诉求返还彩礼法律分析

2014-08-29 17:42:58 作者:李华阳 32人浏览 0人评论

新娘不辞而别新郎诉求返还彩礼法律分析

去年8月,家住来宾市郊农村的男子韦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女子覃某。年轻秀丽的覃某一下就打动了这个32岁“老男孩”的心,相识才半个月,韦某就下决心和对方结婚。去年9月9日,赶着“久久”这个良辰吉日,韦某和覃某一起来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

新婚伊始,韦某对覃某甚是疼爱,登记几天后,他就到市里为妻子购买了金戒指、金项链、手镯等饰品,并向妻子支付了1万元彩礼。但是,相处一段时间后,韦某发现覃某有些好逸恶劳,她不去工作也很少做家务,而且爱抽烟、搓麻将,怎么劝说都没用。双方常因一些琐事争吵,期间也是间间断断地分居生活。

按照农村习俗,请酒了才算是真正的结婚。同年10月6日,经过精心筹备,韦某在来宾一家饭店举办了婚宴。然而,令他没有想到的是,举办婚宴后的第二天,新娘竟然携带金银首饰等财物偷偷地出门了,从此再也没回过家。韦某四处寻找新娘,但一直不见踪迹。今年4月,他愤然向兴宾区法院起诉离婚,要求被告覃某返还金戒指、金项链、手镯和1万元彩礼。(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举办婚礼后新娘不辞而别 新郎起诉要求返还彩礼)

 

李华阳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韦某和覃某登记结婚后共同居住生活近1个月,已构成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法律事实。韦某支付彩礼也没有造成生活困难的情形,据此,韦某要求覃某返还彩礼,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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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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