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游公园受伤公园担责吗
我所在城市的某森林公园近日打出一则旅游广告:暑假期间,学生可以与近亲属进园游玩,学生凭身份证和学生证免费,近亲属五折优惠。我们决定让读高二的儿子(刚满18岁)陪祖父母一起去玩。到了中午时分,他们在公园深处发现一个洞口,孩子好奇钻了进去,不料脑袋撞到了一块石头上,血流不止。祖父母给“120”和公园管理部门打了电话。50分钟后,孩子被送到了医院,花去医疗费4800余元。我找公园要求赔偿,公园方面竟称:“孩子是免费旅游,受伤是自身过错导致,公园没有责任赔偿。”请问,免费游公园时受伤,公园就没有赔偿责任了吗?(来源:普法网 原标题:免费游览受伤公园能否拒赔)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园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其对相关公众(无论是买票的游客还是经公园同意没有买票的游客,以及其他有正当原因进入公园的人员)在合理限度范围内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如游客因公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遭受损害,可以依法请求相应的损害赔偿。不过该义务仅仅是“合理限度内的”,因此判断公园是否应向受害游客承担责任的重要标准之一就是该伤害是否因公园没有尽到其应尽的“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本案中,公园方面没有在游客不宜进入的洞口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你儿子的受伤与公园没有尽到警示义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你儿子属于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负有相应的注意义务,因此也存在过错,应承担损害的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