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尾随女伴如厕将之强奸咋定性
2013年5月21日晚,徐某受邀与温某及王某(女)等人在福鼎市桐城街道某KTV大厅喝酒。次日凌晨0时30分许,徐某见王某上卫生间,便尾随至卫生间门外,趁王某开门出来之际,强行将其推入卫生间内,致其摔倒在地,随后不顾王某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当天凌晨40分许,王某从卫生间出来,并将被强奸一事告诉温某,温某遂质问并殴打徐某。随后,徐某趁乱逃离现场,王某随即报警。(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男子尾随女伴如厕 卫生间内将其强奸获刑 作者:魏凌霜 叶茂)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案中,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