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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男子劫杀“失足女”法律分析

2014-09-03 10:03:08 作者:李华阳 49人浏览 0人评论

十堰男子劫杀“失足女”法律分析

因向往有钱人的生活,产生心理失衡,遂预谋抢劫,将足浴城20岁的“失足女”带至宾馆开房后,抢走其身上的20元现金并将其杀害埋尸荒野。

8月26日,湖北省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警大队在内蒙古阿拉善左旗新井煤矿抓获犯罪嫌疑人卢某,成功破获了这起现发抢劫杀人埋尸案。

据卢某交待,8月18日凌晨,卢某驾驶面包车在一足浴城内,与老板张某谈好价钱后,将该店“失足女”孙某带至车城路某宾馆开房。期间,为了防止孙某反抗,卢某将掺有安眠药的牛奶给孙某服用。

8月18日凌晨2时许,卢某驾驶面包车将意识模糊的孙某带至其事先挖好坑的地方对孙某实施抢劫。

因孙某只携带了20元现金,卢某抢走20元现金后,又将孙某携带的两张银行卡抢走,并用事先准备好的砍刀逼迫孙某说出其中一张银行卡密码,随后将其杀害,将其尸体掩埋在事先挖好的土坑内,后驾车逃离现场。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十堰男子杀20岁“失足女” 抢走20元埋尸荒野)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它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本案中,卢某将掺有安眠药的牛奶给孙某服用,使其不能反抗然后实施抢劫,涉嫌抢劫罪,陆某在抢劫后又杀害孙某,杀人行为与抢劫没有内在联系,是两个独立犯罪,涉嫌故意杀人罪,应与抢劫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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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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