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前女友移情持刀砍伤情敌啥后果
43岁的王某找了一个小他23岁的李某做女朋友,交往一段时间后,李某发现王某不务正业,还经常吸毒,于是决定与他分手。之后李某认识了被害人辛某,建立恋爱关系,不久后同居。王某得知此事后,十分不满,去年10月12日凌晨4点,王某带着刀去往辛某住地,持刀将其砍成轻伤。
(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男子不满前女友与他人同居 竟持刀砍伤情敌 作者:彭小菲)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达到法定伤情标准,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中,王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