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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强奸不成抢走手机法律分析

2014-09-04 11:55:55 作者:李华阳 57人浏览 0人评论

男子强奸不成抢走手机法律分析

凌晨在江滩遇见独处女子,大冶男子柯某起了色心,将女子推倒后强奸不成,于是抢走女孩的手机逃跑。事后,柯某将手机以120元的价格销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023元。(来源:中新网 原标题:男子江滩遇妙龄女起色心 强奸不成抢走手机逃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本案中,柯某违背妇女意志,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该行为涉嫌强奸罪(未遂),其强奸不成抢走女孩手机的行为,涉嫌抢劫罪,应与强奸罪(未遂)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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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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