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郁症爷爷撞死孙子咋定性
被告人马某是赫章县河镇乡某村村民,其儿子儿媳长期在外省务工,马某的孙子马某某(2008年12月26日出生)从半岁起便由马某抚养。2013年12月27日下午,马某之妻肖某外出赶集,马某和其孙子马某某在家,马某某从房屋门口跳到屋前院坝时摔倒,此时马某抑郁发作,便抱起马某某,把马某某的头部撞击在圈房石墙上,将马某某撞死。随后马某以喝农药、持手锤打击自己头部等方式自杀,其妻赶集回家发现后制止马某,村邻报警后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马某送医院救治。
经赫章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系被钝性暴力损伤头部造成颅内出血死亡。经相关精神病鉴定中心鉴定,马某作案时因患情感性精神障碍(抑郁发作),受精神症状的影响,导致其实质性辨认和行为控制能力消弱,评定为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爷爷抑郁发作撞死孙子后自杀未果获刑 作者:马娟)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八条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马某故意杀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经法定程序鉴定,马某作案时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法律规定,马某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