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强奸12岁女孩辩称不知是幼女咋定性
2013年10月期间,父母发现刚上初中的小溪(化名)有点异常,便追问小溪怎么了。在父母的再三询问下,小溪终于告诉父母,她与一名男子发生了性关系。女儿还不到14岁,小溪的父母对此气愤不已,陪着小溪一起到公安机关报案。当日,公安机关将涉嫌强奸小溪的男子林某某抓获。
被指控强奸幼女时,林某某辩称并不知道小溪只有12岁,因为小溪身材高挑,有1米7左右,看起来有十七八岁。林某某还称,小溪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
经法院审理查明,小溪的QQ资料上载明小溪的账号使用人性别为女,12岁,学历为初中。
(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男子强奸12岁女孩辩称不知是幼女 被判刑7年 作者:何慧蓉)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案中,林某某明知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